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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职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0-11-08  浏览量:

湖南大学职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114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优化结构为原则,建立正常的职级晋升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数量精干,结构合理,运转灵活,工作效率高的管理干部队伍。

二、实施范围

在我校管理工作岗位上、全职在岗的固定编制或人事代理制国家干部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在校机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专职辅导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

三、岗位设置

七级、八级岗位(含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科级干部)实行总量控制,按管理岗位编制的50~55%核定。

六级及以上岗位(含处长、副处长、正副处级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管理岗位编制的35%,五级和六级比例(正处:副处)为“1:2,双肩挑干部不占结构比例。

各级职员岗位数按上述比例分单位确定,由.学校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评审。

四、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要求,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服务的意识。

(三)履行管理岗位职责成绩突出,管理水平得到单位领导肯定。

(四)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执行力强。

(五)在相应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至少有1个优秀)o

五、首次评审时,各级岗位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来校聘用在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的,可聘为十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来校聘用在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或在我校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的,可聘为九级职员。

已在管理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本科毕业年限满一年、其他满3年的,可视为九级职员。

(二)八级职员(副科级)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l、博士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

2、硕士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5、在我校九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七级职员(正科级)

具有——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独立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l、博士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2、硕士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4、在我校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5、在我校九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20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副处级)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l、在我校科长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2、在我校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五)五级职员(正处级)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l、在我校副处长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2、在我校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满足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的,在首次评审时未获通过者,在下次申请评审同职级时,仍可按首次参评对待。

六、正常评审时,各级岗位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来校聘用在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的,可聘为十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来校聘用在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或在我校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的,可聘为九级职员;博士毕业后来校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可聘为八级职员。

(二)八级职员(副科级)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我校九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硕士满1年以上,或本科满4年以上,或大专满7年以上,或九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七级职员(正科级)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独立开展本部r刁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我校八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博士满1年以上,硕士满4年以上,或本科满5年以上,或大专满7年以上,或八级职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副处级)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我校科长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2、在我校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五)五级职员(正处级)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我校副处长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

2、在我校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七、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各级岗位推荐数。学校公布拟聘岗位推荐数、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人力资源处或组织部对应聘人员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盖章时不接受破格晋级材料。

(四)单位推荐。聘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向学校等额推荐。各单位组织评审时,要请校纪委派员参加并签名。

(五)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七级、八级岗位由人力资源处组织,五级、六级岗位由组织部组织。

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六)结果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八、有关规定

(一)工资待遇。国家工资按有高原则套改,工作津贴按管理岗位确定。

(二)指标使用。对于目前已超过岗位控制比例的单位,学校鼓励其精减内部机构,减少管理环节,主动合并科室的,可增设1个七级职员或八级职员岗位,被合并的科室负责人享受七级职员待遇。

九、附则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