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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的意见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量: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的意见

湘组发[2003]4号

(2003年5月8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企业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是指通过规范化建设,培育一批基层党组织的样板,建设基层党的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抓好这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形成新的工作格局,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开创基层党建工作新局面的内在要求;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

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党的建设的总方针、总部署、总要求,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以示范带动全盘,以党建促进发展,在农村、企业、街道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党组织,按照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形成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格局,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计划用3年时间,建立l00个基层党建省级示范点,每年选择50个以上创建单位,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经考评确定全省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中最优秀的为省级示范点。今年选择的50个省级示范点创建单位,覆盖全省14个市州和省直机关、中央驻湘的基层单位。其中,农村21个,包括乡、镇、村党组织;企业14个,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混合型所有制企业党组织;街道、社区6个;学校与科研院所5个;机关党组织3个,社会团体l个。

各市州、县(市、区)委都应树立一批基层党建的典型,创建不同类型的示范点。

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单位,必须分别达到中央对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提出的目标要求,具备以下5项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模范地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廉洁自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

2、党员队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队伍素质优良,作风过硬,能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各群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3、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效显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工作业绩突出,改革创新力度大,辐射功能强。

4、制度完备,工作规范,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

5、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好。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点,将根据这5项基本条件,分别制订具体的示范标准。

三、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原则

1、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创建工作。谋划创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依据,推动创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动力,检验创建工作要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成效为根本标准。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建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必须坚持高标准,不能降格以求。整个创建工作必须从严要求,规范有序。所有示范点都应成为全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样板。

3、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可行的方案、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搞形式主义,真正以创建示范点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展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基层党建基本规律。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创建工作始终,深入研究创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积极探索新方法,赋予新内涵,实现新突破;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创造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切实把握新阶段基层党建工作的基本规律;要把创新成果放到实践中去检验,运用于基层党建各项工作之中。

四、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的领导和管理

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关键在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州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企业工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每个示范点要确定一名党(工)委负责同志具体抓,并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各创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组织部门要负责作好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工作。省级示范点由省委组织部联系、指导、督查,市州委(工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落实。

实行创建示范点督查联络制度。省级示范点创建,由组织指导处、党员管理处和电教中心联络,每年组织督查、考核,并不定期召开示范点联系会议。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企业工羹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要相应地选派示范点联络员,定期到点上指导督查。

创建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示范点进行一次考评。第一年经考核符合创建标准的,确定为正式示范点;第二年考评合格的,进入全面建设提高阶段,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淘汰;之后,实行滚动考核,一年或两年一考核,优进劣出,不限地域,重在质量。

各个示范点创建单位要建立办点档案,全面记录创建情况。创建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督查指导、考核评定等应有据可查。示范点创建单位、所在县(市、区)、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企业工委和省委组织部应各备一份示范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