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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

各年级:

为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代偿资助的条件

1.我院全日制2016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4.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详见附件1《基层单位界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学生向学院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如工作地点或年限在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中无明确体现或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情况,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能明确体现具体工作地点和服务年限,并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工作地及服务年限证明模板见附件3(两份)。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请毕业生于12月5日17:00前将所有纸质材料:①学生上报的个人申请及证明材料(含学院及财务的审核意见及盖章)②学院填写的《化学化工学院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汇总表》(附件4内有2个分表,按照《汇总表填写说明》附件5的要求填写);交至一舍107刘世明处(转交也可),同时将《化学化工学院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汇总表》(附件4)电子文档发送至化学化工学院刘世明老师邮箱。

四、注意事项

1.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请以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为准,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学费申请,超过限额的按限额申请(申请金额不包含杂费及在校期间已减免的金额)。

2. 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3.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年级在报送前严格按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附件6)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判断工作地点的情况,学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本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该材料要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一律不要报送。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避免因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而造成违约。

5.请相关年级认真阅读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报送注意事项(附件7)。

6.具体通知见千年弦歌

化学化工学院

2016年11月22日